关于魏晓巍登记证明3-49-23-2062 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产籍号 |
备注 |
1 |
y21201493672 |
魏晓巍 |
3-49-23-2062 |
登记证明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 7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