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中共鞍山钢铁公司委员会党校因保管不善,将(1990)第10007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声明15个工作日(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8月2日)后,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发证中心
2022 年 7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