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桂英1-36-79-2053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2-06-27

 

 

 

关于孙桂英1-36-79-2053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孙桂英于2022年6月27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经查询登记簿,孙桂英与高凤跃于2000年以夫妻关系参加房改,实际二人已于1994年4月19日离婚与事实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离婚证.离婚证明.房改补款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辽宁省非税收统一收据.现申请更正为孙桂英单独所有。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7月15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 6 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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