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琳琳因保管不善,将(1-6-119-301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张琳琳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