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原鞍山市千山区国家税务局宁远税务所(现国家税务总局鞍山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因保管不善,将鞍国用(2005)第400836号土地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声明15个工作日(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7月6日)后,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发证中心
2022年 6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