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胜月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1-51-173-3012)的遗失声明
刘胜月因保管不善,将(1-51-173-301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胜月
2022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