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冰41-39-171-1011登记证明 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2-06-02

关于吴冰41-39-171-1011登记证明 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y21201501878

吴冰

41-39-171-1011

登记证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 6 月 2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