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清登记证明1-43-81-1101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产籍号 |
备注 |
1 |
0010822 |
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3-81-1101 |
登记证明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