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丽君产籍号(3-24-416-1142)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编号: 发布时间:2022-05-07

关于刘丽君产籍号(3-24-416-1142)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刘丽君因保管不善,将产籍号(3-24-416-1142)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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