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胡永第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1-24-91-4041的作废公

编号: 发布时间:2022-03-31

 

关于胡永第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646981

胡永第

1-24-91-4041

依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3执200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废

2

 

 

 

 

3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3/31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