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太福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房屋所有权证 |
王太福 |
6-2-6-2012 |
依据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辽0303执1454号,执行裁定书(2018)辽0303执1454号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 3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