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保管不善,将 43-31-139-8、 43-31-139-11、 43-31-139-12、 43-31-139-13、 43-31-139-1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声明15个工作日(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4月19日)后,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发证中心
202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