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明新因保管不善,将产籍号1-72-125-4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邢明新
2022年3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