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凤艳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42-109-16-1094)的遗失声明
杨光因保管不善,将(42-109-16-1094)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沈凤艳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