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虹艳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产籍号 |
备注 |
1 |
507525 |
张虹艳 |
42-109-36-2041 |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