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峰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1-3-151-1133)的遗失声明
李峰因保管不善,将(1-3-151-1133)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峰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