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43-31-139-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1-11-16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保管不善,将产籍号:43-31-139-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声明15个工作日(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2月6日)后,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发证中心

202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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