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俊侠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201604010138 |
李俊侠 |
1-46-132-6 |
依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3执恢220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废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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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1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