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静兰、谷茂现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42-21-28-1111)的遗失声明
张静兰、谷茂现因保管不善,将42-21-28-1111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同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静兰 谷茂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