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凤清(1-15-61-1021)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1-09-13

关于李凤清(1-15-61-1021)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李凤清于2021年8月27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动迁还建登记,经查询登记簿,产籍号:1-15-61-1021房屋参加房改时已离婚,,现申请人提供了:离婚证、房改售房更正表,房改补款申请表、房改收据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9月16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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