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鸿雁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产籍号 |
备注 |
1 |
127379 |
张鸿雁 |
42-112-77-1031 |
登记证明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8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