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春来于2018年2月7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动迁还建)登记,于春来提供了未婚户口本,在询问笔录中签署了无婚姻声明,我中心为其办理了单独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现申请人于春君提供了:(1998)千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2021)辽鞍市证民字第24764号《公证书》。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26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继续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8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