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闫淑凤不动产(2-29-194-2022)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1-07-15

关于闫淑凤不动产(2-29-194-2022)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闫淑凤于2021年7月15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该房动迁还建登记。经查询登记簿,贾春红与任宁已于1994年7月1日离婚登记,但其在1995年参加房改时却用了任宁的工龄购买此房,现申请人闫淑凤提供了:身份证、离婚证、户口本、房改售房更正表及退工龄收据申请更正其单独所有。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8月4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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