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霞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2-54-90-3)的遗失声明
李霞因保管不善,将2-54-90-3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霞
2021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