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秀梅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1-04-12

关于金秀梅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金秀梅于2021年3月16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查询登记簿,徐闫红于2018年10月24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动迁还建房屋登记,提供了相关动迁安置手续与事实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购买房源结算安置单.房屋拆迁权调解协议书.增值税发票,徐闫红.金秀梅共同到场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4月12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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