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九春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44-46-3-3162)的遗失声明
华九春因保管不善,将(产籍号44-46-3-316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华九春
2021年 4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