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丁秀君(1-49-42-3031)征询异议的

编号: 发布时间:2021-03-17

关于丁秀君(1-49-42-3031)征询异议的

公示

 

申请人丁秀君于2021年3月17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动迁还建登记,因丁秀君与吴清橉系原配夫妻,吴清橉于1993年去世,丁秀君与李承家2003年4月30日再婚,双方后于2007年6月25日离婚,2007年7月5日参加房改时误用了前夫吴清橉的工龄,申请人提供了:房改房补退款审批表、补款收据、离婚证明、吴清橉的注销户口证明、户口本。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4月8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继续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