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平不动产登记证书(产籍号:1-75-43-1062)的遗失声明
李平因保管不善,将(1-75-43-1062)不动产登记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声明15个工作日(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4月8日)后,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2021年 3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