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丽娟产籍号(3-14-102-1031)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王丽娟因保管不善,将(3-14-102-103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丽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发证中心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