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时继红(产籍号:3-48-137-1043)征询

编号: 发布时间:2021-03-04

关于时继红(产籍号:3-48-137-1043)征询异议的公示

 

申请人时继红于2001年2月22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房改购房)登记,因申请人时继红于1994年2月26日离婚,办理登记时误用离婚配偶韩德川的工龄,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房补款审批表,补款发票,离婚证明,申请更正。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24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继续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3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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