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于倩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1-02-03

关于于倩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A22893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23-97-1186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2

Y4657

于倩

1-23-97-1186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3

 

 

 

其他原因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2 月 3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