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曲乃奇、曲月仕、周春英申请办理(产籍号2-4-64-1031)房屋所有权登记事宜的征询异议公示

编号: 发布时间:2021-01-12

关于曲乃奇、曲月仕、周春英征询异议的公示

 

 

申请人曲乃奇、曲月仕、周春英于2021年1月12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因原经开区转入的计算机数据中房屋所有权人与纸质档案和原房屋所有权证不符,所有权人应为曲月仕、周春英,与曲乃奇无关。申请人提供了:曲乃奇、曲月仕、周春英的声明书。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1月21日2021年2月1日)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继续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1 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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