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明子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1-35-17-6012)的遗失声明
张明子因保管不善,将(1-35-17-601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明子
2020年 12 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