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叶芝产籍号(3-14-39-105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孙叶芝因保管不善,将(3-14-39-1053)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孙叶芝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发证中心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