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峰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44-21-27-10)的遗失声明
刘峰因保管不善,将(产籍号44-21-27-10)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2020年 9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