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彭勇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产籍号 |
备注 |
2 |
319626 |
彭勇 |
1-18-60-1051 |
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