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丹(41-1-15-4041)不动产证书的遗失声明

编号: 发布时间:2020-07-1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李丹因保管不善,将(41-1-15-404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声明15个工作日(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8月4日)后,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发证中心

2020年7 月1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