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和鑫(1-7-183-2261)不动产权证书的遗失声明

编号: 发布时间:2020-06-19

关于李和鑫不动产权证书的遗失声明

李和鑫因保管不善,将(1-7-183-226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声明15个工作日(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13日)后,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和鑫

2020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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