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和鑫不动产权证书的遗失声明
李和鑫因保管不善,将(1-7-183-226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声明15个工作日(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13日)后,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和鑫
2020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