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忠良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刘忠良因保管不善,将(2-47-442-319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声明15个工作日(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22日)后,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忠良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