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所有权人张萍(产籍号:1-50-31-4022)的遗失声明

编号: 发布时间:2020-05-1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张萍因保管不善,将(1-50-31-402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声明15个工作日(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6月4日)后,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