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曹殿绪因保管不善,将(3-29-144-406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声明15个工作日(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26日)后,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发证中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