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征询异议公示
申请人何明馥继承其与配偶霍启春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其中属于霍启春的遗产份额,坐落于:立山区环山路213-100的不动产,(产籍号为:3-8-488-9062,建筑面积为:83.550平方米。被继承人霍启春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霍启春的母亲先于其死亡。何明馥从丧偶至今未再婚。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上述情况在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告期为三个月(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7月1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为其办理继承登记。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0412-2692013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