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征询异议公示
申请人吴志强申请继承其父亲吴殿陆名下与其母亲刘艳霞共同共有的其中属于刘艳霞遗产份额的不动产(产籍号:1-15-167-4054)、坐落:铁东区南胜利路84栋、建筑面积:71.04平方米),全体继承人声明被继承人刘艳霞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全体继承人声明被继承人刘艳霞的父亲刘纯玺先于其死亡,刘艳霞的母亲范深健在。全体继承人声明被继承人刘艳霞与吴殿陆的独生子是吴志强。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上述情况在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月(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7月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为其办理继承登记业务。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2692013
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