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月娥、潘长义、潘小艳、潘长东因继承其父母潘吉俭与李秀远共同所有的不动产

编号: 发布时间:2019-12-20

继承征询异议公告

 

   申请人潘月娥、潘长义、潘小艳、潘长东继承父母潘吉俭与李秀远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坐落于:北陶汽配地区楼底层网点南1门的不动产,(产籍号为:2-21-102-1,建筑面积为:292.99平方米。被继承人潘吉俭与李秀远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潘吉俭与李秀远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李秀远从丧偶至死亡期间未再婚。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上述情况在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告期为三个月(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为其办理继承登记。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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