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声明
房屋所有权人:郑天,坐落于景子街2号楼,产籍号:1-28-231-2052,根据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0302民初775号,宣告作废。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上述情况在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