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买受人:吴大庆,将坐落铁东区长兴街132栋1层3号和铁东区长兴街132栋1层4号,产籍号:1-74-183-3和1-74-183-4两户房产共有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遗失,现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声明人(申请人):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上述情况在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19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26日)。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