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于2012年12月20日受理了房屋产籍号为1-30-147-1229的预告登记申请,申请人张晓帆提供婚姻证明为离婚证(登记日期:1998年7月9日),并办理其单独所有的预告登记。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提供的婚姻证明为2004年11月9日的结婚证,申请人两次提供的婚姻材料相悖。现申请人张晓帆声明现提供的婚姻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现经婚姻双方当事人约定此房屋产权为张晓帆单独所有,我中心对上述情况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者请在30日(2019年4月16日-2019年5月17日)内提供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我中心提出异议。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19年4月16日-2019年5月8日)。
20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