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
房屋权利人:李敏,于2018年12月5日申请办理动迁还建业务中提供了,补结-2009210303-0670号《结婚证》,这与李敏在2009年7月15日办理夫妻更名业务中提供的字第403号《结婚证》,日期不符,先李敏与配偶张玉明共同持212号《结婚证》、离婚登记申请书、补结-2009210303-0670号《结婚证》对其婚姻关系证明进行更正。针对综上所诉我中心进行公告,公示日期为五个工作日(2018年12月5日-2018年12月12日),如无异议,五个工作日后将为其办理动迁还建登记。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