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依据已生效的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3)鞍千千初字第2013号民事调解书现将:公安地址千山区汤韵路176号3#楼4层20号、产籍号为6-44-3-2042、房屋权利人: 张殿宝、建筑面积为87.7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予以作废。
特此公告。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发证中心
二0一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