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君1-4-209-3061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17-12-15

 

公   告

     原房屋所有权人李君,身份证号:210311196805240629,于2017年10月来我中心办理房屋转让更名,房屋产籍号为:1-4-209-3061,经查询档案,李君于2003年9月持夫妻关系证明及夫妻更名公证书来我中心办理夫妻间赠与更名,实际李君与王昌松已于当年8月5日离婚,与实际婚姻状况不符,现李君提供结婚证、离婚证,(2017)鞍证内字第11112号《声明公证书》对原房屋所有权进行更正登记,我中心对上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十五个工作日(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5日),公告期满后无异议,我中心将继续为李君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人:李君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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